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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通辽市市长质量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2018-05-29 10:34:05.0 出处:

通政办发〔2017〕2号 2017年11月9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228


通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是通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时,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六条  鼓励有色金属、清洁能源、玉米生物、绿色农畜产品、蒙药、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推动科技创新企业、通辽市倡导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积极申报。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各有关部门对有效期内的获奖单位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通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市长质量奖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核重要的工作规范;

(二)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提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拟获奖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情况;

(六)负责市长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七)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社会各界知名学者等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持续改进效果明显,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3年发生过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3年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上访(投诉)问题突出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3年在市长质量奖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作为评价依据。重点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方面对申报组织进行卓越绩效的评价。

第十五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细则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之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评选公告。

第十  组织申报。申报组织如实填写《通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注册所在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主

管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组织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打分,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办。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按不超过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评审办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依据参评组织的综合评价情况,提出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审议公示。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拟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审办向社会公示候选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审定颁奖。由评审办将评选结果呈报市政府批

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评选表彰决定并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奖。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授予奖杯(牌)和荣誉证书,给予每个获奖单位奖励性经费资助30万元。

二十五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性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方法、制定标准、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及质量专业培训、质量方面课题研究等方面,评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扶持措施和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给予获奖单位较高的社会信用度。

第二十七条  市内各主要媒体要大力宣传获奖单位的发展成就,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政府采购时要优先考虑购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确定重

点项目时要全程支持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项目发展。

第三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等方面向获奖单位倾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在执行产业扶持经费补贴时,对符合支出条件的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要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加分。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奖单位给予以下支持:

(一)有效期内,推荐企业申报质量信用等级AAA级;

(二)对于除法定检验外的技术服务实行减免收费;

(三)每年执法检查1次,不得重复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获奖单位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上。

第三十七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出现严重质量失信问题,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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